盐城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盐师院学[2007]5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生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各年级(或专业、系)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以年级(或专业、系)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民主产生,其人数视年级(或专业、系)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二级学院、年级(或专业、系)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名单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九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置为:特别困难学生(A档)、困难学生(B档)和一般困难学生(C档)3个档次。具体参考标准如下: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列为特别困难学生(A档):
(1)无经济来源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子女及单亲家庭学生。
(2)来自贫困地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市和农村低保家庭子女,或持有市、县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子女。
(3)父母双方残疾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月基本生活费低于180元(盐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10元/月)。
(5)其它情况,有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校学生工作处核查认可的。
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列为困难学生(B档):
(1)父母双方下岗,且再就业能力差,家庭经济来源较少。
(2)来自国家级贫困县、乡的农村家庭子女,且劳动收入低。
(3)父母体弱多病,且在校读书子女多,家庭经济来源少。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月基本生活费低于210元。
(6)其它情况,有乡镇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校学生工作处核查认可的。
3.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列为一般困难学生(C档):
(1)父母一方下岗或父母双方收入很低,家庭经济来源较少。
(2)来自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基础差,收入低。
(3)父母年老体衰,劳动力弱,家庭经济来源少。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月基本生活费低于250元。
(5)其它情况,有乡镇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校学生工作处核查认可的。
第十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40%之内,其中特别困难学生(A档)、困难学生(B档)、一般困难学生(C档)比例为1:1:2。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擅自在校外租住房屋者。
3.恶意拖欠学费者。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学校资助经费者。
5.试读、休学、留级或降级者。
6.因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7.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或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或生活铺张浪费等消费行为与经济状况明显不符者。
8.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或公益劳动者。
9.在校期间行为不端,有悖于《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学校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全面认定,同时实行动态式管理。校学生工作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二级学院年级(或专业、系)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每学年开学时,校学生工作处启动全校认定工作。二级学院年级(或专业、系)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二级学院年级(或专业、系)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本办法第三章所列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系)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二级学院年级(或专业、系)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六条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填写《盐城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同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二级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校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向校学生工作处上报《盐城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和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汇总各二级学院的上报材料,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学校每学年对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一次工作检查,学校和二级学院每学期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不得替补他人;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各二级学院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2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