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盐师院教〔2017〕16号(试行)
为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考试包括学校组织的考试或考查以及学校作为考点的全国或省有关考试机构组织的各类考试。
第二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口头警告仍未纠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未按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未按要求出示有效证件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直接借用他人文具、计算器等物品的;
(八)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周围大声喧哗的。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补考资格,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发现携带电子存储设备(规定可以带入的除外)或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三)为他人传递答案、故意将答案给他人抄袭等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的;
(四)他人强拿自己的试(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的。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发现电子存储设备(规定可以带入的除外)或手机等通讯工具中有与考试有关信息的;
(二)未经允许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的;
(三)在身体、衣服、课桌椅、墙壁等处书写与本场考试有关内容的。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一年内对所犯的错误有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有明显进步的,可以申请恢复其学籍,参照《盐城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相关规定转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一)在考试过程中,在考场内外相互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三)交卷后趁监考人员不注意更改己交试卷答案的;
(四)故意将试(答)卷带出考场外、销毁试(答)卷等考试材料的;
(五)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卷雷同的。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严重扰乱考场、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七)盗窃考试试卷的;
(八)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情节严重的;发布
(九)在校期间两次及两次以上考试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的;
(十)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八条考试违规,由监考教师现场认定,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并由2名以上监考教师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并将考场记录和相关证据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课程论文、实习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剽窃他人成果,以作弊论,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因考试作弊触犯刑法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组织作弊、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其他考试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相近的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 2017年9月18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