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师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
(2009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大学生,全面、科学地评价学生的在校表现,实现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依据高等学校培养规格和目标,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我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而制定。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对学生在校的德、智、体诸方面的素质和表现进行考核。其成绩作为衡量学生综合素质的主要参数,是学生各项评奖评优、组织发展、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评成绩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总分=平时考核成绩×30%+学业考核成绩×65%+阶段考核成绩×5%。
其中:学生平时考核成绩、阶段考核成绩的计算方法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学生学业考核成绩的计算方法参照学分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第二章平时考核细则
第四条 德育部分
(一)加分项
1、个人受到班级表扬(经班级测评小组集体讨论,由测评组长宣布)一次+1分,受到二级学院通报表扬(以二级学院下发的专门文件为准)一次+2分,受到校级通报表扬(以学校或职能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不含校内奖学金、“三好学生”和优秀学干的表彰)一次+3至5分,受到省级表彰一次+5至10分,受到国家级表彰一次+10至15分。(此项累计不超过15分,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
班级、二级学院、学校通报表扬可参考以下条款执行:
(1)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班级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以及各项集体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
(2)积极参加创建优良学风班活动且表现突出。
(3)认真做好学校、二级学院、班级宣传报道工作且成绩显著。
(4)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产生良好影响者。
(5)参与无偿、义务献血或拾金不昧者。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行动或社会公益活动。
(7)在其它方面成绩显著者。
2、在每学期的星级宿舍评比中,“五星级”宿舍成员每人+3分,“三星级”宿舍成员每人+2分,“一星级”宿舍成员每人+1分。获得“文明宿舍标兵”称号的宿舍成员+2分,获得“文明宿舍”称号的宿舍成员+1分。
3、积极参加劳卫工作,在学校卫生工作检查中,成绩较好,参与者每次+0.5至+1分。在每周的宿舍卫生检查中,凡被宿舍管理科通报表扬的宿舍,值周者+1分,宿舍成员每人+0.5分。(此项累计不超过10分)
4、凡在二级学院担任宿舍舍长、组长以上的一般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学期的,根据考核情况,给予+2至4分;二级学院主要学生干部(指各班级正副班长、团支书及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分会、自律分会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学期,经个人小结、民主测评,结合平时考核情况,按所在二级学院主要学生干部总数30%、50%、20%的比例,分别+3、+4至5分、+6分。
5、凡在学校有关部门担任学生干部(校学生会、自律会等学生组织)的,任期满一学期,经个人小结、民主测评、主管部门考核,报学生处审批,按其学生干部总数30%、50%、20%的比例,分别+3分、+4至5分、+6分。
6、在学校、二级学院、班级兼职的学生干部可在最高分的基础上,视其工作情况酌情予以加分。(此项累计不超过10分)
7、在预防和制止重大突发事件中有贡献者,视具体情况+5至10分。
(二)减分项
1、政治学习、集体活动迟到、早退者一次-1分,未经请假缺席者每次-3分。
2、对违反公共场所纪律者(包括不遵守就餐秩序、图书馆规章制度、门卫制度、会场秩序等)每次-2分,无理取闹者每次-5分;在公共场所衣着不整、举止不文明者一次-1至2分。
3、在劳卫工作中,凡不服从分配、无故不参加者一次-3分;不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者一次-2分。
4、在校卫生检查中,成绩列校区后两名,参与者每次-1分;在宿舍卫生检查中,凡被宿舍管理科或自律会批评的宿舍,舍长和值周者-2分,宿舍成员-1分。
5、吸烟或喝烈性酒一次-2至 5分,酗酒或酒后滋事者一次-10至 25分。
6、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一次-3至5分。
7、学生干部因工作失职而产生不良后果一次-5至 10分,工作中有舞弊行为者,一次-10至 15分。
8、学生在宿舍区违纪扣分情况,按照《<盐城师范学院学生住宿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9、对违纪违规等情况知情不报或隐瞒真相者,视情况-5至 10分;学生干部或学生党员知情不报或隐瞒真相者,视情况-10至 20分。
10、凡受到二级学院通报批评一次-10分,受校级通报批评一次-15分,受警告处分一次-2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25分,受记过处分一次-30分,留校察看处分一次-35分。
第五条 智育部分
(一)加分项
1、学习勤奋刻苦,平时作业认真,每两周中各科作业成绩均为优秀者+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2、对学期学业成绩名列班级前5名者分别+5分、+4分、+3分、+2分、+1分,对学期学业成绩在前一学期基础上名次上升20%的学生+5分。
3、凡所选的选修课超过修满规定的学分,且考核合格,每超过一门+2分。
4、在校内外公开出版物上(标有CN、ISSN、ISBN)发表作品,经个人申报、二级学院或主管部门审核,视作品发表情况,市级每篇+1至2分,省级每篇+3至5分,国家级每篇+6至10分;在校内媒体(指校报、广播台、电视台、校级网站、部门或二级学院主办的刊物等)上发表作品每篇+0.5至1分。(此项累计不超过15分,同一作品以最高分计)
5、在各级科技类、技能类竞赛活动中,凡提交作品(主要指论文、科技发明、制作、调查报告等)者,每件+0.5分;获奖者按照下列情况予以加分:
二级学院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校级一等奖+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市级一等奖+6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省级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5分;国家级一等奖+15分,二等奖+12分,三等奖8分。
(此项累计不超过20分,同一获奖项目不得重复加分;若属合作完成,则总分不变,每位作者得分按一定权重分配。)
6、普通话被定为二级乙等+2分、二级甲等+4分、一级乙等+6分,一级甲等+8分。
7、在学好本专业课程的同时,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或函授课程,每取得一门课程合格证书+2分;参加其他职业技能性学习,取得合格证书每门加+3分。
8、通过计算机一级考试+2分,二级考试+4分,三级考试(或中级程序员、网络工程师等考试)+6分,高级程序员考试(或相应等级认证类考试)+8分。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4分,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CET-6)考试+8分;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四级(TEM-4)考试+4分,通过专业英语六级(TEM-6)考试+8分。
9、在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中,实习成绩考核等第为优秀者+2分,被评为“优秀实习生”+5分。
(二)减分项
1、旷课(含自修课、劳动课)一节-3分,迟到、早退一次-1分。
2、作业不能按时完成,缺交或作业抄袭的一次-1分。
3、无故不参加有组织的第二课堂活动(含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等)者,一次-3分。
4、不遵守课堂(含自修、劳动课等)纪律者,视情况-1至3分。
第六条 文体部分
(一)加分项
1、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运动会者+1分;破校运动会纪录者+7分;取得前三名者分别+5分、+4分、+3分,四到六名者+2分(同一获奖项目以最高分累计,此项不超过15分)。
2、早操(含升旗仪式)出满勤者,每月+2分。
3、积极参加班级、二级学院、学校组织的课外文体活动,参与者+0.5分,组织者视情况+1至2分。(加分手续办理见本章第八条和第五章二十四条之规定,此项不超过10分)
4、凡在各级各类文体竞赛活动中获奖的,参照本章第五条“智育部分”加分项第5款之规定执行。(同一项目以最高加分计,此项累计不超过15分)
5、凡积极参加校级、二级学院文体集训队,训练认真刻苦者,或协助其他院系、外单位辅导训练文体活动,成绩显著者,视情况+1至3分。(此项累计不超过5分)
(二)减分项
1、做操不认真或升旗仪式时不遵守纪律者-1分,旷操或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者一次-2分,早操(含升旗仪式)迟到、早退者一次-1分。
2、不参加体育体能测试者-5分,体育不达标者-3分。
3、无故不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者,一次-2分。
4、凡入选校、二级学院文体集训队,无故不参加训练者,一次-2分。
第七条 每位同学的平时考核基本分为50分,以学期计,最高分为100分,最低分为0分。凡平时考核凡累计扣分达10分者,可给予院系级(二级学院)通报批评,扣分再次达到5分者,可给予校级通报批评(此处校、院系级通报批评不再另外减分)。
第八条 同一事件在平时考核中重复加减分,只能以最高分加减一次;加减分要在加减分事件成立后,一周内申请审核加分,并同时附有能够说明加减分事件成立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各二级学院要根据走读生的实际情况,按照此条例,努力体现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原则,予以加减分。
第三章 阶段考核细则
第十条 政治行为 | 等级 |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维护国家的利益,坚决抵制和反对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或危害社会秩序的言行,积极主动地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并有为创建先进集体努力的行动。 | 甲 |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维护国家的利益,无损害祖国尊严和荣誉或危害社会秩序的言行,能按要求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 | 乙 |
有损害祖国尊严和荣誉或危害社会秩序的言行,或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时有缺席现象。 | 丙 |
第十一条 个人品德修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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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尊敬师长、尊重他人,言行举止文明,个人床铺、服装整洁。 | 甲 |
对他人、对组织诚实,能注意礼貌待人,团结同学,努力保持个人床铺和服装整洁。 | 乙 |
语言粗野、不尊重他人、有欺负别人的行为,为人不诚实。 | 丙 |
第十二条 专业思想和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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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爱所学专业,有热心从事本专业事业的责任感,政治素质高,积极参加各项专业基本功训练,能力较强。 | 甲 |
愿意从事本专业工作,能正常参加专业基本功训练,能力一般。 | 乙 |
不愿从事本专业工作,不能正常参加专业基本功训练,能力较差。 | 丙 |
第十三条 学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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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全学期无旷课现象,无考试作弊行为,上课不迟到、早退,严格遵守课堂纪律。自修时间认真看书,及时完成作业。 | 甲 |
学习较认真,全学期无旷课现象,无考试作弊行为.能遵守课堂纪律,能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 | 乙 |
学习不认真,有旷课现象,或有考试作弊行为,或经常迟到、早退、不遵守课堂纪律,或自修时间经常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或经常外出,或时有不交作业的现象。 | 丙 |
第十四条 维护社会公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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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模范遵守校园内外公共场所的规定,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并能对错误言行提出批评意见,见义勇为,乐于助人。 | 甲 |
能遵守校园内外公共场所的规定。 | 乙 |
时有不遵守校园内外公共场所规定的现象,或喜欢起哄或跟随他人哄闹,影响公共秩序,或故意破坏公共设施。 | 丙 |
第十五条 发扬艰苦奋斗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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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粮食、节约水电、生活俭朴,不抽烟,不酗酒,能积极主动参加义务劳动。 | 甲 |
平时能够注意不浪费水电,节约个人开支,不抽烟,不酗酒,能按要求参加义务劳动。 | 乙 |
有抽烟、酗酒现象,或用奖学金、困难补助请客,或浪费粮食、水电,或无故不参加义务劳动。 | 丙 |
第十六条 遵守校纪校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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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并对违纪同学进行劝告、批评和帮助。 | 甲 |
能遵守校纪校规。 | 乙 |
有违反校纪校规现象且不听劝告,或受到系级通报批评以上校纪处理。 | 丙 |
第十七条 宿舍卫生与公共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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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打扫并保持宿舍卫生和公共卫生,在学期宿舍卫生检查中,凡被宿舍管理科通报表扬达到12次以上,且无不合格记录宿舍。 | 甲 |
能打扫并保持宿舍卫生和公共卫生,在学期宿舍卫生检查中,凡被宿舍管理科通报表扬达到10次以上,且无不合格记录宿舍。 | 乙 |
打扫宿舍卫生和公共卫生,在学期宿舍卫生检查中,凡被宿舍管理科通报表扬达到8次以上,且不合格记录不超过2次的宿舍。 | 丙 |
第十八条 体育锻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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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时出操,不早退,认真做操,质量高,早操和体育锻炼没有无故缺席现象。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报名并参加体育比赛,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达标成绩优秀。 | 甲 |
能够坚持出操、参加体育锻炼及竞赛活动,且不无故缺席,达标成绩良好。 | 乙 |
体育课、早操和体育锻炼时有无故缺勤现象。 | 丙 |
第四章组织领导和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组织领导
(一)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在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二)各班成立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班委会成员、团支部书记和占全班学生数10%的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的测评工作,由班主任或辅导员任组长,班长任副组长。
班级测评小组成员实行轮换制,学生代表每学期轮换一次,学生干部根据自身职务变化而定。
第二十条 测评工作程序及实施办法
(一)平时考核程序及方法
1、平时记载:测评小组根据第二章“平时考核细则”分类将全班学生的平时行为及时记载在统一印发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平时考核表》上。
2、学生自测:每位学生对照“平时考核细则”,每两周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一次自测和记录。
3、审核公布:测评小组每两周一次召开班级测评工作会议,对平时记载的情况和学生自测情况进行审核,认真规范地做好每一次会议记录,详细记载加、减分原因,与会者须在会议记录后签名,对加、减分意见不一的,须在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前提下,得到参加测评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成员的同意方可生效。测评小组按时将审核结果通过《平时考核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一览表》(各班依据统一表样自制放大,张贴于本班教室,或在本二级学院网站上予以公布),并在班会上由测评小组副组长予以公布,接受学生的质疑。班主任或辅导员须参加每一次测评小组会议,并在平时考核表和测评会议记录上签字。
4、汇总上报:班级测评小组每两周向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一次班级测评工作情况,并每月分别向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处上报一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平时考核月报表》(统一印发)。
(二)阶段考核程序及办法
阶段考核使用《阶段考核评分表》,采取学生测(学生自测、测评小组成员对全班同学测评各占30%)和辅导员班主任测评(占40%)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全面素质进行综合测评,各考核项成绩的综合加权得分即为阶段考核成绩,各考核项的等级与百分制换算按下表实施:
阶段考核每学期期末进行一次,在学期结束前倒数第2周内进行;毕业班级最后一学期阶段考核在毕业离校前一个月左右进行。
阶段考核由班级测评小组组织实施,并及时做好成绩记载。
(三)总分统计及审核
l、各班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汇总、登录、上报等工作,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指定专人操作。
2、学生学期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平时考核成绩、阶段考核成绩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统计,填写《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表》,并将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平时考核成绩、阶段考核成绩的电子材料报二级学院汇总。
3、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表》,其中学期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由二级学院教务秘书负责核实。审核后必须分班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以班级为单位将《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表》、各班学生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平时考核成绩、阶段考核成绩数据留存二级学院,同时上报学生处备案。
4、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本条例第三条之规定,由“盐城师范学院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计算机管理系统”统一计算各班级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形成并反馈各班《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汇总表》。统计工作一般在下一学期第2-3周内完成;毕业班级最后一学期统计可提前至毕业离校前一个月左右进行。
5、各二级学院将各班的《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汇总表》,经审核盖章后,在下学期开学第3周内报盘、报表至学生处备案,一经备案,不得随意改动。
6、毕业班级学生在校各学期素质测评成绩累计,按照每学期成绩总和的平均分排出名次,以综合等第记入毕业生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测评工作的考核
1、各班测评小组成员在测评工作中,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工作原则,树立对全体同学负责、为全体同学服务的观念,以本条例为工作依据,坚持原则、严于律己、秉公办事。
2、各二级学院对素质测评工作认真负责的学生应予以表扬,如因工作差错而造成公布的成绩不实或产生不良影响的,由测评小组组长向全班说明情况。
凡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考核过程中,因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知情不报等违反本条例者,违反一次,测评小组副组长-6分,其他成员-4分,其他非测评小组成员有类似违纪违规情况者,参照执行。若一学年中有两次违反本条例行为,测评小组正、副组长及测评小组其他成员不得参加本学年度的各项评优活动;并记入班级及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年终考核成绩。未经过素质综合测评小组审核的加、减分,均视无效,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直至处分,并立即从素质综合测评小组中除名。
3、各二级学院每学期对本二级学院各班素质测评工作至少要进行两次不定期的检查,并记载检查情况,学校每学期将不定期抽查有关班级测评工作情况和各二级学院检查工作情况,学校的抽查结果将纳入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考核成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各项考核条文未包括的其他情况可比照相近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测评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测评结果一经确定,任何个人都不得随意更改。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复议的,须经过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班级测评小组复议,并及时将结果通报当事人,同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二级学院公共活动中表现突出或有违纪行为时的加、减分,需填写《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加、减分通知单》,二级学院学工组负责人签字方可生效;在校级公共活动(包括学生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需加分时,必须填写《学生表现反馈表》,并盖有活动负责部门和学生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校、二级学院所有加、减分通知单必须在本学期结束之前反馈到各班,过时不予补办。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籍学生,本校其他有关规定如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均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