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高等学校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增强大学生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培养自立精神,促进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良好形式。为了加强我校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引导勤工助学活动顺利开展,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江苏省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从学校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相应报酬,使经济困难学生具有稳定、可靠经济来源的一种资助方式,对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和谐校园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具有盐城师范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校勤管中心),在校学生工作处直接领导下,唯一代表学校对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指导、服务的具体业务机构。主要职能有:
1.负责勤工助学活动计划和总结;
2.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安排和实施;
3.负责勤工助学基地的开发与建设;
4.制定和修订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5.对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协调和指导;
6.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7.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并根据规定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8.审批校内有关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9.负责协调处理勤工助学活动的其它相关事项。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二级学院勤管办),并由专人负责。二级学院勤管办是校勤管中心的分支机构,在业务上接受指导。其主要职能有:
1.负责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总结;
2.负责向校勤管中心推荐具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条件的学生;
3.负责协调、解决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事宜;
4.完成校勤管中心下达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招聘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1.思想进步,品德优良;
2.学习刻苦,成绩合格;
3.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4.工作负责,责任心强;
5.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身心健康,和谐协作。
第七条对符合上述条件,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在所在二级学院勤管办报名申请,领取《盐城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由二级学院勤管办统一审核、登记,报校勤管中心备案。
第八条学生经二级学院推荐、用工单位及校勤管中心考察录用后,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培训合格,并获得勤工助学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对于集体性的临时岗,可由组织者统一办理集体登记、注册、培训等手续。
第九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相关各方应主动签订《盐城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该协议书一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第十条校内、外各单位招聘勤工助学学生,需向校勤管中心提出申请,并征得学生工作处同意方可正式聘用。
第十一条凡私自外出打工的学生,在其活动过程中出现问题和后果,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机构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章勤工助学岗位与报酬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的岗位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种。固定岗是指相对稳定、时间较长(一个学期以上)的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是指时间较短、具有临时性、突击性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固定岗)设置实行“一学年一申报”制度。岗位的设定,须由用工单位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或按校勤管中心提出、用工单位认可的方式设定。经校勤管中心审核、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并签订协议,方可进行。固定岗于每学年的春学期结束前申报,临时岗一般应提前一周申报。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参照同类工种或岗位酬劳标准,并结合我校学生平均生活标准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的报酬分为基本工资和奖励工资两部分。其中基本工资占总工资的2/3,奖励工资占1/3。对按要求完成任务者,全额发放;对工作不负责任,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根据具体情况,扣发部分或全部奖励工资;特别不负责任者,扣发全部工资直至不再安排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视岗位种类、劳动强度、时间等情况确定并发放,并报校勤管中心备案。
第五章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经费来源:
1.在教育事业费中,根据国家任务学生数,按照每生每月3至5元标准提取;
2.从学费收入中,划出10%的经费;
3.视学校预算外收入情况,划出一定的经费;
4.勤工助学基金增值部分;
5.校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专项赞助;
6.增设勤工助学项目,开展创收自筹经费。
第十八条经费使用与管理:
1.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
2.学校鼓励各用工单位组织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勤工助学费用支付分以下几种方式:
(1)校属有关机关处(室)学生助理、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助理、教务教学助理、学校有关公共场所卫生保洁的劳动报酬全部由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支付;
(2)后勤服务集团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60%由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支付,余额由用工单位支付;
(3)校内其它营业单位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全部由用工单位支付;
(4)经批准登记的勤工助学服务实体的学生劳动报酬,视情况在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5)特殊情况,由学生工作处另行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勤工助学基金实行专项管理,集中使用,接受财务监督,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勤工助学付酬办法:
1.校内固定岗勤工助学按月计酬,标准为每人每月120—200元;其他非连续性工作可按天或小时计酬,按天计酬标准为40—60元/天,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8元/每小时,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提高。
2.固定岗的勤工助学报酬按月发放,临时岗的勤工助学报酬在完工验收后发放。
3.学生承担的工作经用人单位验收不合格者,应全部或部分返工,或者减少报酬。对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者,除批评教育外,由学生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4.勤工助学报酬一律不得克扣,一经发现有关学院及其他用人单位擅自克扣学生应得劳动报酬,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经办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勤工助学的考核、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尽职尽责,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有事有病必须向用工单位负责人请假,不得擅自离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如有特殊情况,需中途退出勤工助学者,要提前一周告知用工单位,并向校勤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工作。擅自离岗的勤工助学学生,学校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负责管理、考核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指定专人负责,做到考核严格、及时、准确、公正。固定岗位的各用工单位须填写《盐城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学生考核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校勤管中心,以便学校发放劳动报酬;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学生报酬在完工验收后,按规定发放。
第二十三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经考核不合格或不适宜继续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者,由用工单位提出更换意见,报校勤管中心审核,由校勤管中心协调处理。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学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该学年度享受的有关资助资格。
第二十四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校规校纪,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不能影响自身学习,不得从事或参与有碍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更不得从事各种非法经商、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
第二十五条未经学生工作处批准,任何学生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从事下列活动,否则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1.擅自在校园内摆摊设点进行商品买卖;
2.私自印刷、张贴、发放关于商品买卖或兼职招聘的各类宣传品;
3.冒用学校或集体名义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4.因主观原因,擅自终止协议,给用工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损害学校社会声誉;
5.隐瞒真实情况,向学校、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等。
6.其他违反勤工助学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非正常损坏用工单位的劳动工具和设备,由其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用工单位要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对不服从管理、工作不认真的学生,可进行批评教育,并通报所在二级学院勤管办和校勤管中心,但不得打骂、体罚学生。不得组织学生从事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劳动强度过大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与危害的特殊行业劳动。因校内用工单位组织不力,管理不善而造成一定后果的,学校将追究校内用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取消该用工单位今后三年使用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要注意安全,严防意外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由用工单位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勤管办主要负责处理,校勤管理中心协助处理。
第二十九条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或矛盾,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勤管办主要负责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校勤管中心。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一)“勤工助学奖”每学期评选一次,奖金额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
(二)勤工助学一、二、三等奖的名额分别占由学生工作处安排的勤工助学学生人数的5% 、10% 、25%。
(三)评定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2.履行勤工助学协议的各项条款,认真做好工作,每月工作情况为优良。
3.不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业,获奖者无不及格科目,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三分之二。
(四)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工作处分配的名额,结合该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评选推荐,组织填写《勤工助学奖申请审批表》,校勤管中心根据各岗位指导教师逐月评语和期终评价进行审核,并报学生工作处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013年12月修订